林志颖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梦想家林志颖”中使用篡改后的摄影师作品■◆■■★。该作品作者朱庆福以侵权为由,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运营的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今日(9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林志颖构成侵权并赔偿朱庆福30余万。
林志颖辩称,其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林志颖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配图在林志颖发布涉案微博时已经广泛流传,并非林志颖修改■■★★★◆,也并非林志颖原发■◆★★◆,林志颖只是认为有意思将其转载到微博中,涉案微博评论中没有使朱庆福评价降低的评论内容★■;朱庆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和声誉受到损害,林志颖认为朱庆福要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金额均过高。
知名摄影师朱庆福于1992 年拍摄完成涉案作品,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在微梦公司运营的“微博”中,为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发布一条图文微博■■,微博配图系篡改后的涉案作品,并将涉案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其自己的头像并进行裁剪,同时配上误导性文字。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
微梦公司答辩称■◆★■,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事前审查的法律义务,微梦公司接到起诉状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履行了事后监管义务■■■■,并未造成损害的扩大★■,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000元,合计34.5万元。
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运营的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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